2021年11月19日,市政府印發《河源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和依據是什么?
為進一步提高企業登記注冊便利度,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為企業松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通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工作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所指的商事主體包括哪些?
《管理辦法》所指的商事主體,包括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非公司企業經營單位、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企業分支機構。
三、什么是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管理辦法》所稱商事主體住所,指商事主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商事主體的法定地址,是文書送達地址和確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轄的依據,是商事主體的法定登記事項。
商事主體經營場所是指其開展經營活動的場所。
四、住所自主申報承諾制具體規定是什么?
我市分類試行住所(經營場所)自主申報承諾制,對未能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其他相關使用證明的,申請人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申報信息表和自主申報承諾書,即可予以登記,無需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明、租賃協議、居(村)委會證明等住所使用證明材料。
《管理辦法》明確以下情形不適用實行住所自主申報承諾制:
(一)擬申請從事下列經營項目的:加工制造、沐足洗浴、美容保健、歌舞娛樂、游藝網吧,住宿業,餐飲服務,醫療器械,藥品,教育培訓,托育托管、養老服務,醫療服務、商務秘書服務、再生資源回收和處理,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以法定用途為住宅的商品房、政府保障性住房、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
(三)以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用途為醫院、學校、教堂、車庫、車房等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
(四)商事主體從事涉及市場監管總局頒布的《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和《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指導目錄》中所列事項的經營范圍的;
(五)電子商務經營者集中辦公區域登記的。
五、企業在住所以外增設經營場所必須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嗎?
企業增設的經營場所與企業住所屬于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增設經營場所變更或備案,由登記機關在其營業執照住所地址欄標注“一照多址”,也可以另設立分支機構。
增設的經營場所與企業住所不屬于同一登記機關或在不同登記機關轄區的,依法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六.什么情況下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多個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
(一)電子商務經營者集中辦公區域登記的;
(二)在各類經濟功能區內,經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同意的;
(三)同一地址登記的多個商事主體之間股東(投資人)相同或有投資關聯關系的;
(四)符合集群注冊登記的。
七、什么是集群注冊模式?
集群注冊是指商事主體以托管機構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辦理登記注冊,由托管機構為入駐的商事主體提供代收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住所托管服務,組成企業集群的登記注冊模式。登記機關在其營業執照住所(經營場所)后標注“(集群登記)”字樣。
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工業園、科技園、產業園、孵化器、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等園區內或者高校、市級以上科研單位,其建設或運營單位可以以“一址多照”形式為入駐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實行住所(經營場所)集群注冊登記模式。
集群注冊模式主要適用于小型和微型企業,特別是經營活動對經營場所沒有特定要求、或在初創期不需要實際經營地點的企業,環境污染和安全隱患相對較小的經營項目的商事主體可以使用住宅作為經營性用房。
八、什么是“住改商”?
“住改商”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商事主體可以將法定用途為住宅的房產、在不改變房產性質的前提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辦理登記注冊,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主要適用于其經營范圍環境污染和安全隱患相對較小的商事主體。
九、如何理解“告知承諾制”?
商事主體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實行告知承諾制,由登記機關告知其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商事主體及房產業主作出承諾后辦理登記,無需提交同意住改商的證明,進一步減證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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