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函〔2019〕41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87號)以及《廣東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我市對涉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以及涉企涉民辦事證明事項“兜底規定”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廢止市政府規范性文件10件(見附件),現予以公布。
附件:廢止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
廢止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
一、《河源市市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辦法》(河府〔1991〕40號)
二、《河源市區環境噪聲類別劃分規定》(河府辦〔1996〕6號)
三、《關于公布市區煙塵控制區范圍的通知》(河府函〔2000〕23號)
四、《河源市城市煙塵控制區管理規定》(河府辦〔2003〕70號)
五、《河源市環境保護規劃(2007—2020年)》(河府〔2008〕137號)
六、《關于加強新豐江楓樹壩水庫及入庫支流水質保護的通知》(河府〔2009〕130號)
七、《關于開展市區廢品收購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河府〔2010〕6號)
《河源市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工作試行辦法》(河府辦〔2010〕123號)
九、《河源市2011年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河府辦〔2011〕23號)
十、《轉發市教育局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市參加中考工作意見的通知》(河府辦〔2013〕20號)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